南通市通州区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日期: 2010-03-01 浏览次数:
 

南通市通州区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2009 12 25 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通市通州区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通州区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通州区委和通州区政府领导下的群众团体,是全区哲学社会科学界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区委、区政府联系全区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南通市社科联的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围绕通州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实践课题,分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区情与对策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推进通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通州,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理论支持,充分发挥智囊库作用。

  第四条  本会主要任务:

1、组织和推动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组织和协调群众性的社会科学研究活动,重点围绕通州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3、宣传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4、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交流活动,注意发现和培养人才,推荐优秀研究成果。

5、承担对本会团体会员的业务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职能,促进和加强学术团体之间、学科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6、受上级委托组织全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7、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要求,维护其正当权益。

8、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的我区哲学社会科学类群众团体,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权利

  1、推选代表参加本会召开的代表大会,代表在本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研究、社科普及和评选奖优等活动。

  3、优先获得或使用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4、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部署或委托的各项任务。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向本会报告工作计划、活动安排、研究成果和有关统计资料。

  5、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通州区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所属各团体会员民主协商推选,也可以由理事会或主席会与有关方面协商产生。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条  本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与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4、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在本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的全部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因故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理事者,由原推选单位及时调整,报社科联主席会予以撤销或增补。新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原则上可增补理事一名,报社科联主席会通过,参加本会理事会。团体会员因故退会或撤销,代表该会参加本会的理事即自然取消。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1、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聘任。

  2、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3、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4、筹备召开下届代表大会。

  5、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会主持本会工作。主席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亦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具体任务是:

  1、召开理事会会议。

2、实施理事会决议。

3、审议批准团体会员的接纳。

4、必要时可确定增补或更换理事候选人。

5、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区财政拨款。

  2、社会各界和个人捐助。

  3、本会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管理项目中,财政拨款及整个预算内经费使用情况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所收会费等向理事会及主席会报告。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主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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