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日期: 2015-10-15 浏览次数:

 

南通市通州区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2015年9月18日通州区社科联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通市通州区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通州区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南通市通州区委和南通市通州区政府领导下的群众团体,是全区哲学社会科学界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区委、区政府联系全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南通市社科联的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通州”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理论支持。
  第四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组织全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认真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研究宣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坚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组织和协调群众性的社会科学研究活动,重点围绕通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
  (三)组织开展全区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四)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交流活动,注重发现和培养人才,推荐优秀研究成果;
  (五)承担对本会团体会员的业务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职能,促进和加强学术团体之间、学科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六)受区政府委托组织全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七)主办本会会刊《通州社科论坛》;
  (八)反映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正当权益。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的通州区哲学社会科学类群众团体,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本会召开的代表大会,代表在本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应用研究、学术交流、社科普及和社科评奖等活动;
  (三)优先获得或使用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部署或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会报告工作计划、活动安排、研究成果和有关统计资料。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通州区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所属各团体会员民主协商推选,也可以由理事会或主席会与有关方面协商产生。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条  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或修订、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四)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在本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的全部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因故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理事者,由原推选单位及时调整,报社科联主席会予以撤销或增补。新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原则上可增补理事一名,报社科联主席会通过,参加本会理事会。团体会员因故退会或撤销,代表该会参加本会的理事即自然取消。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
  (一)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聘任;
  (二)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四)增补或免除理事;
  (五)筹备召开下一届代表大会;
  (六)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会主持本会工作。主席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亦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具体任务是: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审议批准团体会员的接纳;
  (四)必要时可确定增补或更换理事人选;
  (五)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区财政拨款;
  (二)社会各界和个人捐助。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管理项目中,财政拨款及整个预算内经费使用情况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主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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