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通州区新一轮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园、街道)党委(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院社,区各群众团体,区各直属单位,区管企事业单位,各学会(研究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市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根据《通州区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通州区新一轮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仔细阅读《通州区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申报。
二、申报材料
1.通州区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
2.通州区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评估表。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表格可在通州区社科联网站通知公告专栏下载)。
三、申报时间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于2016年 6月2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社科联,同时将申报材料电子文本通过党政信息网发送到区社科联,或发送到电子邮箱tzqskl@163.com。地址:区行政中心1040室;联系人:郭耀 ;电话:86028269。
四、评估及命名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社科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新申报的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进行评估。2016年三季度命名授牌。
附件:1. 通州区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2. 通州区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
3. 通州区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评估表
中共南通市通州区委宣传部
南通市通州区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6年5月12日
附件1
通州区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文件精神,加强和完善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的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阵地化、制度化、常态化,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普及,中共通州区委宣传部和通州区社科联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通州区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依托社会力量建立并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社科普及阵地,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弘扬民族文化、普及社科知识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示范基地建设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普及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人文与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三贴近”原则,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促进公众人文素养和全社会文明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第四条 示范基地由中共通州区委宣传部和通州区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区委宣传部、区社科联”)认定命名。区委宣传部负责示范基地工作的业务指导,区社科联具体负责基地的申报受理、联系指导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范基地申报
第五条 申报对象
(一)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纪念馆、展览馆、文化馆(站)、文艺演出场馆等);
(二)历史、文化自然景区;
(三)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行政学校、有关培训基地等);
(四)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宣传、展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具备社会科学传播、普及、教育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城镇街道、社区、农村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领导重视。申报单位重视、关心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的社科普及意识,并把社科普及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规划,定期指导检查。
(二)制度健全。申报单位有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方案、中长期工作规划及制度措施保障,能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面向公众有效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并能在当地社科普及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
(三)功能完善。申报单位有较为完备的社科普及必备设施,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宣传展示阵地、教育传播途径(网络),有专兼职相结合的社科普及工作者、志愿者队伍。
(四)经费保障。申报单位有自建能力和实现多渠道筹措社科普及活动经费的条件,有必要的专项资金预算并落实到位。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实行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直接向区社科联申报。
(二)申报单位须提交《示范基地申报表》和《示范基地评估表》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三章 示范基地认定
第八条 区委宣传部、区社科联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示范基地评审小组,负责根据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进行实地考查和综合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区委宣传部、区社科联负责审批命名“通州区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颁发铜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全区示范基地复评和新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每轮新申报认定名额不超过5个。对复评不达标的予以撤销。
第四章 示范基地任务
第十一条 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大众化进程。
第十二条 宣传普及推广社会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知识和国家方针政策,开展国际国内形势任务教育。
第十三条 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加强对社科普及活动主题、内容、载体形式等策划,通过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专栏)及讲座、培训、竞赛、表演、咨询等多种形式和方式,积极推进社科普及活动多样化、有效化。
第十四条 积极组织开展社会科学学术和咨询服务活动,宣传推广社科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加强与当地社区、街道、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部门联系与合作,组织好年度大型社科普及活动一次以上,并积极参与全区大型社科普及活动,共同推进社科普及工作。
第五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实行自建为主、自主运行的开放模式,区社科联负责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区社科联每半年到示范基地检查指导一次,了解示范基地建设和社科普及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其建立社科普及活动台账,做好对示范基地的年度初评。
第十八条 区委宣传部、区社科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示范基地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能力,使示范基地成为当地社科普及工作的重要平台。
第十九条 区委宣传部、区社科联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开展调查考察、研讨交流,及时总结示范基地建设和社科普及工作经验。
第二十条 建立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机制。区委宣传部、区社科联在各基地示范期届满前组织复查评估,作出复评意见。复评合格的示范基地将保持示范资格,复评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区委宣传部、区社科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