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创新教育供给和扩大教育消费

来源:周海涛 张墨涵 发布日期: 2016-04-14 浏览次数:

         在国家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日趋健全、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应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让市场发力,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教育需求,在助力人力资本积累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的同时,积极创新教育供给方式,放大教育消费的经济效应,为稳增长、调结构大局作出积极贡献。
  发挥教育的消费功能,完善联动、可持续的教育服务体制。顺应消费升级大趋势,调整和完善将教育深度融入产业结构的长效机制。一是树立教育的消费功能理念,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全面清理并修订或废止不适应教育新消费新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二是国家将教育纳入整个产业规划来统筹安排;教育系统内部,针对各学段公办与民办教育结构比例,科学确立各类教育的功能定位与发展空间。三是把学校、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社会等放在同一个平台上,以产业战略统筹教育空间、以优质服务满足教育需求、以教育服务带动社会消费,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引厂入校、送教进企,加快推动教育与工业、商业、文化、体育、旅游服务业的融合发展。
  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提升社会力量和消费者兴教乐学的便利性。针对社会力量办学有效投入不足、重要消费群体消费潜力释放不够的问题,需要加快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一是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加快教育的对内对外开放,进一步解决民间资金投入教育准入难的问题。依法允许举办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并实行分类管理;放开社会资金进入教育的管制,放宽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和筹设期限,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创新体制机制,保证制度链衔接到位,政策落实顺畅。二是加快教育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教育性机构逐步转为企业,规范转制程序,完善过渡政策,鼓励其提供更多切合市场需求的教育服务。同时,分领域逐步减少、放宽、放开对外资的限制。三是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教育行业审批流程,取消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明确相关的产权保护和保全规定,不仅明晰界定社会力量办学的性质和产权,还应针对教育投资资本退出程序和方式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四是加快制定和实现户籍、学籍“双放”政策。伴随人口城镇化相关领域改革,推进各地区放宽落户条件,并解决好学分、学习成果认证与学分转换、学分转换与积累的标准与框架、质量保证四个关键问题,真正搭起“立交桥”,推进城镇教育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释放各类教育人口消费潜力,培育壮大教育消费群体。
  创新和扩大教育供给,提高教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创新和扩大教育供给,满足我国居民消费由温饱型向追求品质、注重个性化升级,对教育服务质量、便利化程度等迅速提高的新要求,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使其享受教育、愉悦学习,从而扩大教育消费。一是扩大学校自主权并落实学校主体责任,改变传统教育模式,结合地方经济社会需求,开发多样化人才培养方式和项目。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家庭、养老、健康等生活性服务业相关专业,促进养教结合,拓展服务领域和培养规模。二是打破各部门利益藩篱,结合社区实际需求,梳理、整合社区、开放教育和技能项目,“打包”下放到社区,既接地气为本区居民提供人文艺术、科学技术、幼儿教育、生活休闲、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服务,又激发社区“给自己干”“给自己学”的主动性,为项目上心出力。三是鼓励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病患服务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四是探索开发各类“互联网+教育+相关行业”的排列组合,提供“智慧的校园平台”和“移动的培训产品”。利用互联网思维引入O2O模式,提供线上的淘宝教育、微课教育和其他线下的教育机会,建立免费的“移动教育超市”,搭建广阔的教育消费平台,让消费者体验到零距离的教育消费。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采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等方式,对接线上线下教育资源,便于学习者不分年龄、职业,求学不论出于兴趣还是谋求晋升,总能找到一种方式帮助你终身充电,做一个更好的自己。
  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激活各类主体的教育消费活力。加大对教育消费相关领域的财税支持力度,鼓励金融产品创新,促进金融服务与教育消费升级、产业升级融合创新。一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在独立学院转制、教育集团品牌打造中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用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市场化融资手段支持教育服务业发展;对免费或低收费对民众进行技能培训的教育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健全政府采购政策体系,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范围;加大完善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落实小微教育机构、创新型教育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教育服务机构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金融机构拓宽对教育服务机构贷款的抵质押品种类和范围。以融资改革支撑支付能力,将教育资本、财政资本、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融合起来,实现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生共赢的目标。二要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捐赠制度,为政府、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创造条件。加大免税的力度,特别是上调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内准予扣除应纳所得额的部分(目前为12%),并简化烦琐的审批程序。建立捐赠经费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所捐赠的资金或物品的使用情况透明、清晰,既给捐赠人带来更多成就感,更提高捐赠经费的使用效率。三要支持发展教育消费信贷,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推广至全国,为教育消费者提供无抵押、无担保小额信贷,使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错位竞争、互补发展。同等对待公、民办学生助学贷款资格,提高教育信贷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推进教育领域标准均等化。四要积极探索社会资金投入教育的新模式。鼓励公有、民营、外资等社会力量以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用股票、证券、养老年金、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遗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投入教育领域,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进一步探索公办学校、行业企业与各类社会组织联合办学,支持非营利民办学校的管理者和骨干教师以资金、技术、专利等方式出资,并参与学校决策管理。依法引入海外捐赠资金,可积极与海外校友、华侨、知名实业家等联络,拓展海外捐赠渠道。
  全面改善教育消费环境,解除消费者后顾之忧。良好的消费环境,是消费需求有效释放的先决条件。一要健全完善教育服务业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督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改善教育消费环境的有利氛围,形成教育机构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二要明确教育机构的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提供高质量教育服务,树立服务的信誉和形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涉及群众利益的教育服务价格和收费秩序,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减轻居民负担。三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推动教育服务业信用信息共享,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形成以诚信为核心的教育服务监管制度。四要健全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学生及监护人、学习者权益保障办法,健全教育培训权益申诉和救济机制,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从而更好拉动教育消费。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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